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参考文献>全文图书>商会史话

参考文献

[上一记录] | [下一记录]

4 特定的职责和功能

商会的职责和功能比较专一,不像行会那样广泛。行会的职责和功能包括宗教方面的祭祖、祭神,经济方面的规定同业者的雇工人数、产品价格、员工工资等,联谊方面的联络同乡同业者的感情、调和同业之间的关系,福利方面的对同乡同业者进行贫困救济、帮助丧葬等,具有强烈的传统色彩。商会的职责和功能则主要集中在保护商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即所谓联商人、保商利、振商业,而且由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和商会自定的章程给予明确的界定。商会联商人的职责和功能已明显地表现在上述的商会成员构成上,这里着重介绍商会保商利、振商业的职责和功能。
  清政府商部颁布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商会有下列四个方面的职责。
  代商申诉。章程第七条规定,商会总理、协理有保商振商之责,所以凡是商人不能申诉的各项不平之事,总理和协理应当调查属实,向当地政府部门代为秉公申诉,如不能得到公平解决,或为权力所限而不能解决,应立即报告商部核办。
  调查和汇报商情。第八条规定,凡是有关商务盛衰的原因,进出口多少的缘由,以及有无新出的农产品和工业品,总(商)会应按年由总理列表汇报本部,以备考核。其中对工商业有重要关系的事宜,则随时禀陈,如有特别重要之事,即当电禀。
  调解中外商务纠纷。第十五条规定,凡商人遇有商务纠葛之事,可以到商会汇报,商会总理应定期召集各会董秉公论理,从众公断。第十六条又规定,如中外商人之间遇有商务纠葛,商会应与双方所推举的公证人一起秉公处理;如已由地方官或领事处理不公之事,当事者仍可要求商会代为申理;案情较重者,由商会总理呈报商部会同外务部办理。
  管理和提倡工商各业。第十八条规定,商会可按照商部颁布的《公司条例》代办商家注册之事,然后总理、协理和各会董应随时按册稽考,酌情实施切实保护之方,力行整顿提倡之法。第十九条又规定,凡是商家订货的合同、房地产买卖的文契,以及抵押贷款的券据,一切可执以为凭者,均应赴商会注册,以避免欺诈行为。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凡商人有创造发明和改进产品者,都要报明商会考核,并由总理报告商部,酌情给予专利,以杜绝伪造行为,而鼓励创造发明。
  民国政府颁布的《商会法》,对商会的职责更详细规定为九个方面:筹议工商业改良事项;关于工商业法规之制定、修改、废止,以及与工商业有利害关系事项,可以向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陈述其意见;关于工商业事项答复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之调查或咨询;调查工商业之状况及统计;受工商业者之委托,调查工商业事项,或证明其商品之产地及价格;因举办赛会(即展览会)的需要,可以征集(参展)商品;因关系人之请求,调处工商业者之争议;关于市面恐慌等事,有维持及请求地方行政长官维持之责任;可以设立商品陈列所、工商学校或其他关于工商事务的公共事业。
  此外,总商会还有两项职责,一是应各商会之请求,可以调处商会间之争议;二是对中央或地方行政长官委托的事情,视情况召集各商会商议处理。
  这些法规所赋予商会的职责权利,归纳起来约为5个方面,即参与政府的工商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调查商情;协调和仲裁商事纠纷;管理和倡导工商业;举办工商教育事业。各商会都依据这些部颁法规的基本原则,在各自的章程中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自己的职责和活动范围。这些职责权利体现了商会的保商和振商功能。后来各届政府所修订颁布的商会法规,虽然对商会职责的界定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增减,但是在总体原则上仍然依旧。
  商会不仅有法律所赋予的这些保商利、振商业的职责权限,而且有不少实际的措施和行动。商会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举办商品陈列所和劝业会之类的机构和活动,增强工商各业之间的互相联系和竞争意识,促进和倡导工商业的发展;举办工商实业学堂、夜校和讲习班等教育活动,提高工商界人士的经营管理水平;创办各种工商刊物,发布商情调查报告,既宣传振兴工商业的意义,又为工商界的振兴实业活动提供信息;设立商事裁判所,审理各种商事纠纷。这种商事裁判所,最早于1909年前后由成都、重庆、保定等少数几个商务总会创办。入民国以后,在许多商会的要求下,民国政府于1913年1月颁布《商事公断处章程》,1914年9月又公布《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于是有越来越多的商会设立了商事公断处(即原来的商事裁判所),到1918年时,全国有14个省区的57个商会设立了商事公断处。
  在振兴工商实业方面,商会也做了许多实际工作。它们或为创业之商人疏通官府,如1906年江苏常州县商人欧阳元瑞等4人筹设瑞丰轮船公司,就是通过苏州商务总会与各级衙署交涉,才得以在常州修筑码头;或为企业推销产品,如1909年上海商务总会为日晖织呢厂派员赴他省考察销场的事情,专门致函北京、奉天等地的商务总会,希望予以帮助照料;或为企业代请减免税项,如1908年苏州商务总会为苏州颐和罐食公司呈请农工商部暂免5年厘税,以弥补其在抵制洋货中造成的亏损。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由上可见,商会不仅依法设立,拥有众多的会员和独立的财产权,而且有明确的自治自律权利,还具有相应的保商、振商能力。因此,可以说商会是一种完整的现代性法人社团。
商会史话/虞和平著.-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