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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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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外早期商会之比较

近代中国的商会诞生之前,欧美各国都已成立了商会,日本也设立了类似于商会的商业会议所。作为同是商人组织的中外商会,当然有其共同的一面,但由于国情及其社会性质不同,也不无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中外商会进行比较研究。学术界早就有人提出,这是商会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中外商会的横向比较,可以更进一步了解中国商会的某些特点。但迄今为止,尚无人作这方面的探讨,其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外商会的第一手资料十分缺乏,研究难以深入。不过,中国商会成立时,不论是清统治者还是商人,都往往以欧美各国商会和日本的商业会议所为楷模,所以在一些报刊上对国外商会进行了介绍,同时还译载了国外某些商会的章程法规。对于这些资料,学术界尚未给予应有的重视。这里,我们试通过这些不甚完整的资料,就中外商会的异同谈一点很不成熟的看法。
  从中外商会的产生来看,中国商会晚于欧美各国和日本,且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
  “近世商会,肇于法国”。1599年,法国马赛商人公举四名商董,“任以促进商事利益之责”,组成商人机构,这就是最早的、不很完善的商会组织。随后,通都大邑竞仿马赛商会之例,也纷纷成立商会。18世纪,各商会公举委员,组织中央商业会议所,“为商政上之咨询机关”。英国商会诞生较晚,其最早成立的“哥拉斯哥商会”(Glasgow chamber of commerce),创始于1873年。美国的商会,出现于独立战争之前。
  西欧一些国家的商会,最初是商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促进商业发展而自发地成立的。“欧洲之中古,商事法律,缺而不完,商人惧保护之不周也,结成团体,以互相维持。至于近世,乃代国家分任其一部之职务焉。盖近世国法益密,凡商人之身体财产权利等,既藉国家之权力为之护持,至于确固而不可移,而商人团体亦仍因而不废,俨然对于政府及他种团体,有代表商人及商业利益之资格。”①很显然,在西欧首先是商人自发组织起来成立商会,然后随着国家政权实施重商政策,开始受到保护,获得进一步发展。这是与西欧商人经济实力雄厚,独立自治的能力较强,以及城市脱离封建领主控制等等特点相适应的。
  中国商人的力量相对西欧国家的商人来说,要弱小得多,加之处在高度封建专制集权统治、自身政治地位极其低下的社会环境中,因而在成立商会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于官府的支持,否则就难以取得社团“法人”的资格。
  另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在于,近代中国已经沦为半殖民地深渊,面临着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也遭遇到帝国主义的压抑。所以,官商双方亟欲创设商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兴商富国,挽回利权,抵御帝国主义的经济渗透。前面我们曾强调,清统治者转而实行振兴工商政策,倡导设立商会,主要是出自开辟新的财源、维持财政开支的动机。但同时还要注意,清统治者也意识到了利权大量外溢,民族危机日趋加深,对自己的统治不利,因而曾一度公开号召挽回利权,并采取了诸如设立商会等一系列切实措施。商人对此曾经表示:“朝廷轸念时局,洞烛外情,特设商务专部……大部又奏请特派参议大员驰赴行省,劝设商会,以期内外上下,联成一气,实行保护商人、振兴实业政策,务俾商业进步,日有起功,以与各国争衡,驰足于商战之中,此诚富强之至计焉。”②至于商人自身则由于帝国主义侵略的加深,威胁到他们的生计,所以更强烈要求组织起来加以抵制和抗争。有关具体情况前已论及,此不赘述。促使商会诞生的这一原因,在欧洲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但是,各国商会的成立和发展,同中国商会的产生一样,在相当大程度上也与本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入其国而睹其商会之组织完善,精神贯注,其国之商务必日兴;入其国而睹其商会之机关未备,众情涣散,其国之商务必日蹙。……商会之所以成立,其由来者渐,非一朝一夕之故也。当其始不过数商人维持公共利益,粗植基础,及其继则由众商人群策群力,次第扩充,规模于焉大备。”③此外,有些国家与中国相类似,也曾经历半殖民地社会的发展阶段,其商会成立时同样得到官府的倡导和保护。例如我们所见到的日本商业会议所章程,即与中国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一样,也是由日本政府拟定的。
  就组织制度而言,中外商会有着更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某些差异。
  中国商会的成立,必须上报商部,并经商部奏请朝廷批准。欧洲一些国家如荷兰、普鲁士及后来的法国,商会的创立亦“必经政府认可”。外国商会的领导人虽不称总理、协理,也无会董,但同样有相应的领导成员。日本商业会议所推举议员三十余名,实际上相当于中国商会的会董;另举会头一名,相当于中国商会的总理,“统辖商业会议所一切事务,为会议之议长,并为商业会议所之代表人”。副会头一名,相当于中国商会的协理,“襄助会头所办各事”。会头与副会头选出之后,与中国商会的总、协理一样,也须“禀请农商务大臣批准,方能作实”。中国商会的会董,必须“的系行号巨东或经理人,每年贸易往来为一方巨擘者”。出任日本商业会议所议员,也必须是遵照法律创设公司,或是会议所境内营业所、事务所中的经理人才具备资格。议员无薪俸,任期四年。④除任期稍长外,其他均与中国商会会董相似。
  美国各商会也是推举议员组成职员会,作为商会的领导层,常务议员为15名,另设正、副会长各1名,“凡一切事务,由职员会并本会职员会之正、副会长行之”。“会长主宰职员会及本会各会议,可临时招集之”,其职权与中国商会的总理无异。职员会负责处理会内财务、任命总书记、总会计及其他办事人员、征收经费、选定会员、管理公积金和其他资产⑤。还有的商会以会长1名、副会长2名和常议员15名组成职员会,“处理本会一切事务,并管理本会所有不动产”。正、副会长任期一年,每年改选一次,常议员任期三年,每年改选5名⑥。与中国商会相比,除常议员在任期和选举方面稍异之外,其他方面也大体相似。
  欧美商会的组织体制,则大多与中国商会有所不同。有的虽与中国商会相似,以商业中心和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立商会,如“英人设会,必于大商业之中心”,“日本商会,以普通市之区域为其区域”。但是,均无总会、分会和分所这种层层联结的组织系统。还有的并非在每一个城市都设有商会,其特点是“区域广狭,随意而定”。奥国“划分全国为若干商业区,即以设立商会为区内商人之义务”,瑞士“则对于全国设总会一所”⑦。美国的旧金山商会规定:“入会者须住居加里福尼、奥勒良、奈佛达、华盛顿”,而且必须是上述各州之商事会社、商人、牙行、制造业者、银行家、地方保险会社的职员。一个商会的成员包容数个州的工商界人士,可见商会在当时的美国也非每个州均已设立。
  由上可以推断,欧美各国商会的成立虽早于中国,但却不象中国商会那样普及到通商大埠及各府、厅、州、县甚至集镇,其数量也肯定不及中国商会多。
  关于商会会员,上述美国旧金山商会的规定,基本上与中国商会一样,标明只有工商业者才能加入商会。芝加哥商会规定:“凡欲入会者,须有二名以上会员介绍,并详记职业姓名,送至本会会员资格调查委员处,随由各委员开委员会,调查其资格,公告于取引所之揭示场,十日后,若有职员会10名以上之同意,即作为会员。”⑧1768年成立的纽约商会,也是“由商人组织而成”。但其领导人设置与其他美国商会稍有不同,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总会计、总书记各1名,“由投票公举,以最多数充之”。对会员的规定是:“凡与纽约及附近各州之商人,及贸易无直接之关系者,不得充本会会员。凡欲入会者,须书一纸,上有会员署名,并加以履历书,送至理事委员,由理事委员报告于定期总会,由会中投票,若反对者不满五票,即可入会。”会员入会缴纳会费25美金,以后年纳会费20美金⑨。日本商业会议所和欧美各国的商会,也都是具备工商业者资格才能加入。
  还有些外国商会也有名誉会员,而且同样不限定其为何种社会身份。例如旧金山商会规定,凡“于合众国有勋劳者”,均可申请充任名誉会员,由“资格调查委员会及职员会全体之同意,公同选举,而由本会会员三分之二承认,乃为当选”。其人数与中国商会一样,也比较少,“每年推选不过二人,其选举以投票行之”。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商会成立之后,与官府存在着比较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方面还受到官府的限制,当时曾有报刊载文指出:“中国虽立商会,而事事皆仰成于官,断无能久之理”。“吾不谓中国之不宜立商会,而惜中国商会不能如欧美之完备”⑩。但据有关资料介绍,外国有些商会同样也是如此。前已提到,在荷兰、普鲁士和法国,商人设立商会,也须经政府批准。至于日本的商业会议所,表现更加突出。例如商业会议所“欲立一切定章”,不仅要求会中议员人数三分之二同意,而且必须禀请农商务大臣批准,“方许施行”。在选举职员方面,日本商业会议所受官府的监督,相对于中国商会来说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凡选举议员及公举主选人之法,其办理情形及一切督察之定例,应由官批示核定”。商业会议所的经费预算,也必须禀报农商务大臣。经办各项事务之情形,则每年至少汇报一次。议员有违章及损害公众利益之行为,农商务大臣有权将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取消并革职。此外,日本的商业会议所有时也承值一些官差,“凡农商部大臣或地方官有稽查关涉商工业之事务,可命商业会议所代查”(11)。可见,对官府存在一定依赖性,受到官府的某些限制并非中国商会所独有的现象。
  中外商会在活动内容和权限等方面有何异同,是需要着力探讨的问题。
  清末,为促使中国商会的诞生,官商都曾竭力宣传西方商会的重要作用。如商部推崇欧美各国的商会“用能任重致远,凌驾五洲”。日本“地处亚东,风气早辟,虽其物产之盛,不逮中国远甚,而商业蒸蒸日上,亦颇足与欧美抗衡。……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12)报刊登载时论,更说明“美人之拒母国,也以商会;英人之墟印度,也以商会”(13)。这些说法,实际上不免有一些夸大之词。
  从具体情况看,中外商会在经济方面的一些活动内容,大体上是相近的。关于中国商会的经济活动,上节已经叙述,其根本目的可以归纳为联络众商,促进工商业发展。这与欧美许多商会的宗旨,并无明显差异。例如美国旧金山商会,“其目的在保护商工业上之利益,并力求进步之法,且商事上或有争论,则由会中公断。”纽约商会章程指明:“本会宗旨以保护商工业共谋进步,并公断一切贸易航海上争执等事。”芝加哥商会宣称:“本会目的,在计商业贸易之便利,谋商人间惯例之统一,主张商业上之公义平等,公断商业上所起纷争,管理商业上及经济上一切报告,力求本会会员所营各种商业之进步。”(14)再看上海商务总会的宗旨:“联络同业,启发智识,以开通商智;调查商业,研究商学,备农工商部咨询,会众讨论,以发达商业;维持公益,改正行规,调息纷难,代诉冤抑,以和协商情。”(15)内容可谓大同小异,而且上海商务总会的宗旨更加全面。
  尽管细而分之,各国商会间均不免有所差异,但就总体而言,“其应咨问,报调查,行其关乎商事之职务,则各国皆然。如奥国商会之管理商号注册、商标登记,德、法商会之管理取引所,汉堡商会之管理港湾船舶,英国商会之裁决商业纷议,奥、意商会之办理商业教育,日本商会之裁决纷议,并管理商工业攸关之营造物。”(16)以上各国商会所从事的活动,大多数均与前述中国商会从事的活动相同。
  清末的中国,工业资本家社团廖若晨星,许多商人投资办厂转变成工厂主之后,仍以商自居并加入商会。所以,中国的商会不仅管理商务,而且管理工业方面的事务。欧美各国和日本的商会,有些与中国商会相似,有些则不同。例如,“有谓商会只能代表商业者,英、法、比等国是也。有谓商会兼能代表工业者,奥、意、荷等国是也。日本商会本仅代表商业,及明治三十五年修改法律,乃兼代表工业、矿业。夫商与工之利害,原有不相冲突之处,而藉商会以为代表,固一便宜之策。”(17)
  至于商会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影响,不仅中外商会有所不同,而且各国商会也不无差异。大体说来,主要有两种情况。有些国家的商会逐步发展成为政府的咨询机关,带有官办色彩;有的则属民间社团性质,主要反映商人的意见。西欧大陆国家的商会多属前种性质,英国、美国商会则倾向于后者。例如法国商会,逐渐演变成为“政府机关之一部,以地方长官为其议长”,各商会公举委员组成的中央商业会议所,即是“商政上之咨询机关”。“中经改革,废而复续,下逮近顷,大陆诸国,无不模范之。”德国商会就是仿行法国,也“俨然行政机关之一部”。英国商会则“与法国之制略异”,“不过发表商人意见之机关也”。西欧大陆国家中,只有比利时商会取法于英国,“皆于行政无涉者也”(18)。
  中国商会并非隶于政府行政机关,属民间性质的商办社团,就此而言与英国、比利时商会相似。但对本国政府的影响,却明显不及英国商会。例如英国伦敦商会,“在议院亦颇占势力,凡派伦敦港员,实此会操纵而左右之。且近伦敦之泰迷斯河(Thames)所有船坞及港岸颁定条例,彼亦有更改之权”。又如利物浦商会和曼彻斯特商会,“于英政府经营西非政策,殊有绝大影响。如管领保护地、建筑大铁路、订立总税则、以及废去王家奈遮公司证书(Royal Niger company charter)、开放奈遮利亚为自由贸易地,皆此会左之功右之力也”。因此,英国商会“虽无行政权,而商人推之也至,服之也诚,政府视之也尤重。凡商务省与外务省皆保护之,扶助之,皇皇焉,汲汲焉,唯恐不及。有所不见则已,见必以告;有所不闻则已,闻必以达。然则商会力所不逮之处,皆由政府力所能逮之处以济之也。而商会之责任,遂愈重。”(19)
  清末的中国没有议会,商会不可能在国家立法机构中渗入自己的势力,也就无法取得如同英国等西方国家商会所拥有的立法权。很显然,其与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有着密切关系。1907和1909年,全国各地商会的代表曾两次集齐上海,讨论和拟定商法草案,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商会争取立法权的一次尝试,但在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之下,却难以取得西方商会那样的成效。在讨论商法草案的过程中,商会特别强调:“商法所以保护商人,则必须商人之公认可知也。各国商业会议所皆有提出意见,请求政府修正法律之权,彼之商业会议所,即我之商会也”①。可见中国商会并非在这方面不想有所作为,只是由于政治制度相异,难以有较大的建树。
  此外,中国的商会诞生之后,清政府虽也加以保护,但又想予以控驭,特别是其经济政策的最终发展变化,实际上仍与商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商会常与官府发生矛盾冲突。例如,商会强烈要求取消深为广大商人所痛恨的厘金,清政府却置若罔闻;商会发动抵制美货运动,“以伸国权而保商利”,清政府又屈服于美帝国主义的压力,破坏和镇压抵货运动;此后,商会发动商人掀起收回铁路主权的运动,集资自建铁路,清政府起初予以支持,但不久却与列强签订借款筑路合同,拍卖铁路主权,并不顾商会和广大商人的坚决反对,推行所谓“铁路国有”政策,一举扼杀了商办铁路;商会要求速开国会,实行君主立宪制,同样也遭到清政府的无情拒绝。
  种种事实表明,中国的商会并未得到西方商会那样来自政府的真正有力保护和切实支持,更多的情况下,是在与清政府矛盾对立状态中艰难地向前发展。这一特点,当然也限制了中国商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不过,中国商会所开展的活动也是比较广泛的,特别是在各个地区的城市社会生活中的积极影响不应忽视。与某些国家的商会相比,甚至还有其独到之处。国外即曾有学者指出:中国商会成立后不久,即获得了迅速发展,而先于中国商会建立的日本商业会议所却一直发展不快。同时,中国商会也“远比欧美商业会议所的职责大得多”(21)。根据我们以上的比较,认为中国商会较诸欧美商会的职责大得多的结论虽似有不尽确切之处,但从中国商会独具特色的组织系统和整个数字来说,发展的确十分迅速。有些社会活动,诸如办理警政、领导大规模反帝爱国运动等超出商务范围的活动,尤其令人瞩目。这些活动,在欧美各国商会的发展史上是不曾见过的。此外,中国有些商会还联接着体育会、市民公社、教育会等军事、地方自治和教育类社会团体,通过这种纵横交错的组织联系,商会的势力和影响进一步扩充到各个社会生活领域。这种情况,在各国商会中也是极其少见的。
  下面,我们再来比较一下国内商会与海外中华商会的情况。
  海外的中华商会由华侨商人所组成。当时的华侨大多集中在日本、美洲及英国、荷兰附属地的南洋一带,因此所设中华商会也主要是在这些地区。海外的中华商务总会与国内商会有一些相同之处,但又因设在国外,相互之间的差异也显而易见。与国内商会一样,海外中华商务总会也是由该地华商推举总、协理等主要领导人,然后经农工商部奏请清廷批准,并札发关防图记,享受清政府保护,拥有社团“法人”地位。所不同的是,海外各中华商务总会成立后,还须由农工商部和清政府公使照会所在地的外国官府,以资备案。
  海外华商之所以积极组织商会,与国内的情况大体相似。一方面,是清政府大力提倡,*(上辶下矢)派使臣赴海外南洋各地考察商务,予以劝导。商部奏准颁行的《商会简明章程》即曾指明:“嗣后商务日有振兴,则商会亦因时推广,其南洋各商以及日本、美国各埠华商较多者,亦即一体酌定设立总、分会。”此后又强调:“凡有华商各埠,果能逐渐推广,不特于振兴外洋商业深有裨益,即内地农工路矿各项要政,也易招集华侨资本,次第兴办,关系尤为切要。”(22)1905年,商部委派华侨巨商张振勋为考察商务大臣,会同商部郎中时宝琦前往南洋各埠广为劝谕。在新加坡,华商“面呈亟思挽救情形,经张振勋捐款,劝谕华商先设商会,当即暂拟试办章程,集众倡议”(23)。在槟榔屿,张、时二人也“宣布商会宗旨”,由当地华商仿照新加坡成例创立了中华商务总会。
  另一方面,海外华商同样意识到,非联络群情,同心协力,无法立足于外洋。商会成立之前,“旅居外埠之华商,即有二、三小团体聚力,亦互相排挤。一省之中分府(如广潮各帮会馆),一府之中又分县(如宁阳会馆等类),彼此不相救,有无不相通,其所得之财产,亦不过吸数十百万华工之血力而得之,安能与西商竞争哉。”(24)面对这种状况,侨居外国的华商也希望成立一个统一的组织。新加坡华商在致农工商部的呈文中即指出:“振兴商务,首在联络商情,欲收通力合作之效,相与讲求利益,非设立商会,不足以集团体而资整理。”(25)正因为外洋侨商意识到设立商会刻不容缓,所以张振勋等一行在南洋倡导商会的举动,受到侨商广泛欢迎和响应,成效显著。
  旅居荷兰属地合厘埠的华商创立中华商务总会时,也曾阐明:“南洋群岛,凡欧美商人所至,靡不立会,以收利权。迩来华商智识渐开,亦知处此商战剧烈之时,非设商会不足以相抵制。故英属如新加坡,和(荷)属如巴达维亚、三宝垅等处,均经次第设立总会,请准立案。合厘埠为和(荷)属通商口岸,人口生众虽不及新加坡之多,然所辖港岸无虑小数,断不敢自甘涣散,独立于窳败之区。商等爰于八月十五日遵照部章,倡设商务总会,并议速办学堂,一经提倡,旬日间投入会已三百余家,外港仍接踵而至。”(26)这说明,海外侨商组织商会的迫切心情,并不亚于内地商人。
  从宗旨和活动内容看,国内商会与外洋商会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以巴达维亚华商总会为例,其宗旨与活动是:一、维持公益,固结团体,以整顿商务;二、调查物产,考察行情,以讲求商学;三、集合同志,广通声气,以联络商界;四、调息纷争,代排寃抑,以和协商情;五、研究利弊,交换智识,以启发商智;六、保卫华侨,挽回利权,以振兴商利(27)。可以说,以上六条除最后一点“保卫华侨”外,余皆与国内商会并无二致。
  在组织系统、领导体制及其一般成员等方面,国内商会与海外商会相比较则是有同有异。
  海外的中华商务总会之下一般都没有分会,也无分所,但其会员也多是各商帮中有名望的商董,一般成员则是普通的工商户,称为会友。例如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华商总会试办章程规定:“凡在巴之商家、或种植家、或制造家、或与人司事,但能遵此章程,愿入商会者,可将其字号,或人并住址,作何事业,填明报会。如查确人品端正,即由司理人填名注册”。“已注册之人名,即作为会友”。议事时,“凡会友皆得与议,有权发言”(28)。
  外洋中华商会领导人的设置,与国内商会明显不同,而且相互间也不统一。除总、协理外,有许多另设有副总理,还有的在正、副总理之外设有多名协理。如安班澜中华商务总会有11名协理,新加坡中华商务总会有10名协理,泗水中华商务总会更多达16名协理。另一个不同之处是,海外许多华商总会不设会董,而是仿照欧美各国商会设数十名议员。如泗水中华商务总会有议员32名,新加坡中华商务总会有议员40名。从职能看,海外华商总会的议员和国内商会的会董大致相同,只是所属的行业有一定差异。前面我们曾考察了国内商会会董绝大部分都是商人,海外华商总会的议员也有不少是商人,但矿商甚多。例如雪兰峨中华商务总会有议员40人,其中矿商就占31人。霹雳中华商务总会的40名议员中,也有24人是矿商。(29)这说明当时的华商在海外大都从事开矿等比较繁重低下的职业。
  设在海外的中华商务总会不仅相互之间保持联络,而且与国内的一些大商会也常有联系。有的在章程中特别强调:“凡附近各埠及中国已设有商会之处,如有关商务,欲通声气,共谋公益者,彼此可函达住址及总、协理、议员等名字,以订神交而互相资益。”(30)还有的指出:“将来与内地消息灵通,可免从前隔膜之弊,尤属深有俾益”,故而“尤注重与内地破除隔膜,声息相通”(31)。从保存下来的苏州商会档案中,我们即查到横滨、泗水、新加坡、巴达维亚、安班澜、霹雳、三宝垅、雪兰峨等海外中华商务总会致苏州商务总会的照会及其职员名单履历。平时有事,相互之间也随时照应,通力合作。
  1907和1909年,上海商务总会邀请国内外商会派代表齐集上海,召开商法草案讨论大会,新加坡、三宝垅、长崎、海参崴等中华商务总会即应邀派出代表参加。1910年,上海、江宁等地商务总会组织全国规模的博览会——南洋劝业会,海外中华商务总会也积极配合,致函表示:“今南京创设第一次劝业会,洵为劝励农工、推广商业之要图,海外华侨咸为欣羡”(32)。南洋各埠的中华商务总会首先各自举行出品协会,然后择优运回国内陈展参赛,在劝业会会场专门设立暨南馆一所。
  1911年,苏州农务总会致函商务总会,说明该会开办试验场,希望选购出自南洋的优良种子,但“国外邮局不汇银钱,殊难购寄”。得知苏州商会“与该处商会有通讯机关”,即“恳为代函托购”。苏州商会遂移文泗水中华商务总会:“江苏苏州府农务总会于宣统二年成立,此次该会函托代为购办各种种子,以开内地改良种植之先。素仰贵会关怀祖国,输入良种,国内同胞早已同深钦佩。为特备文移请贵会查照单开各种种子,代购寄下。”(33)收到苏州商务总会的移文,泗水中华商务总会即复一函,并按清单所列代购巴达维亚出产的仁惹谷、初里乌律谷、石初里谷、初里乌木谷及红豆等五包良种,由轮船运至上海托人寄交苏州商务总会。
  泗水中华商务总会遇事也曾托苏州商务总会给予照应。1909年,南洋侨商组织华裔学生回国赴各地参观,因系“初返祖国,所到各埠人地生疏”,泗水中华商会专为此事致函苏州商务总会,请“赐书介绍前途,俾得所至如归,不致有阻滞留难之忧”(34)。苏州商务总会收函后,即按所嘱,妥为照料。
  1909年,在荷属巴达维亚“安分经商”的华商赖有仁,被人“诬指窝赃”,由荷官枉判监禁。巴达维亚中华商务总会一面与荷兰殖民当局交涉,一面致电上海《华商联合报》馆,请国内商会呈文外务部,为海外侨商主持公正。《华商联合报》马上刊载巴达维亚中华商会来电,呼吁“凡我海内同胞,自应合力挽救”,“联络一气,相共设法”(35)。上海商务总会闻讯也即刻致电外务部,指出“侨民远适异国,任意苛待,赖案尤骇听闻,务求作主。”(36)可见,海内外华商会在组织制度上虽有所差异,但遇事却密切配合,遥相呼应。这种彼此间的协调一致,与国内各商务总会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
  ① 杨志洵:《欧洲商会权限略说》,《商务官报》,光绪三十四年第1期。
  ② 苏州商会档案,第391卷,第14页。
  ③ 章乃炜;《述英国商会》,《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21期。
  ④ 《日本政府酌定商业会议所新例》,《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十,商政。
  ⑤ 《旧金山商会章程》,《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4期。
  ⑥ 《芝加哥商会章程》,《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8期。
  ⑦ 杨志洵:《欧洲商会权限略说》,《商务官报》,光绪三十四年第1期。
  ⑧ 《芝加哥商会章程》,《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8期。
  ⑨ 《纽约州商会章程》,《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32期。
  ⑩ 《论商会依赖政府》,《东方杂志》,第1年,第5期。
  (11) 《日本政府酌定商业会议所新例》,《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十,商政。
  (12)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122页。
  (13) 《东方杂志》,第1年,第5期转录《新闻报》文。
  (14) 《欧美各地商会章程辑译》,《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4、8期。
  (15) 《上海商务总会公议详细章程》,《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14期。
  (16) 杨志洵:《欧洲商会权限略说》,《商务官报》,光绪三十四年第1期。
  (17) 同上
  (18) 杨志洵:《欧洲商会权限略说》,《商务官报》,光绪三十四年第1期。
  (19) 章乃炜:《述英国商会》,《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21期。
  (20) 《商法调查案问答》,《预备立宪公会报》,第10期。
  (21) 参见徐鼎新:《中国商会研究综述》,《历史研究》1986年第6期,第91页。
  (22)(23) 《商部奏新加坡创设中华商务总会请予立案折》,《东方杂志》,第3年,第8期。
  (24) 《中国商业不发达之原因》,《湖北学生界》,第3期。
  (25) 《商部奏新加坡创设中华商务总会请予立案折》,《东方杂志》,第3年,第8期。
  (26) 《商务官报》,光绪三十四年第1期。
  (27) 《巴达维亚华商总会试办章程》,《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11期。
  (28) 《巴达维亚华商总会试办章程》,《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11期。
  (29) 上列数字均据苏州商会档案,“外洋各埠中华商务总会职员名单履历”。
  (30) 《巴达维亚华商总会试办章程》,《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11期。
  (31) 《商部奏新加坡创设中华商务总会请予立案折》,《东方杂志》,第3年,第8期。
  (32) 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17页。
  (33) 同上,第40页。
  (34) 同上,第17页。
  (35) 《华商联合报》,第9期,“海内外要电”。
  (36) 《上海商务总会上外务部电》,《华商联合报》,第12期。
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朱英 著.-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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