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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回先民——唐代“住唐”蕃商的商业活动

唐代是回族的萌芽时期。这个萌芽表现为回族先民们——唐代“住唐”蕃商的商业活动,以及伊斯兰教的早期传入等方面。可见,在回族形成之前,回族先民的商业活动是回族商业的前奏,也是回族社会经济生活的前奏。因此,研究回族史前时期——唐代“住唐”蕃商(主要指大食、波斯的穆斯林商人)的商业活动,对于研究回族商业,以及回族商业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有利于蕃商“住唐”的社会经济条件
  远在西汉时期,中国就与西域的安息(今伊朗)、条支(今伊拉克)等国发生过贸易关系。通往西域的陆地通道被历史学家称为“丝绸之路”。这说明,我国与西域诸国的经济文化往来是很密切的。但是,当时还没有伊斯兰教。中东的某些部落和部族也尚未统一为阿拉伯国家。因此,并不存在穆斯林商人“住唐”问题。另外,尽管中国与南海诸国的贸易早在西汉已具有相当规模,以后历代间或持续,但在唐以前,横越印度洋的海上交通十分困难,虽然历代间或有明珠、奇石、异物输入,但商舶来者不多,货物有限且到来很不经常,故外商留居中国的是微乎其微的,也不发生蕃客“住唐”问题。可见,在唐以前,并不发生与回族有渊源关系的阿拉伯,中东等穆斯林商人的定居中国的问题,也还没有回族先民的活动。
  回族先民初期的商业活动,确切地说,是从唐朝开始的,即从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大食,波斯等)之间的经济往来密切,大食,波斯等国的穆斯林商人定居中国(“住唐”)或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开始的。
  唐朝初期,我国社会经济从一度破坏而走向恢复和繁荣,大食帝国也由多结构的社会形态过渡到封建经济形态,呈现出一派生气勃勃的景象。因此,两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为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奠定了物质基础。两国政治上的统一和强大,形成了这种商业活动的历史条件,两国统治者顺应历史朝流开展对外贸易和实行对外开放则是蕃商的这些活动能顺利进行并开花结果的重要保证。另外,在了世纪所创立的伊斯兰教又恰恰适应于把这些商业活动联系了起来,成为联结住唐蕃商们活动的精神纽带。就这样,有利于蕃商们住唐的社会经济条件逐渐形成了。由上述可知,这种有利条件的形成乃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不是别人主观意志的结果。
  下面,我们从中国和阿拉伯这两个方面分析这些有利条件。
  从唐朝来说,当时正处于农业封建经济的上升时期。这种封建经济的基础是农业。唐初实行均田制和租唐调法,对秦汉以来的占田制度和赋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调整了生产关系,因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据天宝十三年统计(公元754年),全国人口已达5288万多人,比南北朝大为增加。两税收入在一千万缗到二千万缗之间,说明经济状况已大大好转。①这时:茶叶已开始作为征税商品,制茶成为新兴的手工业。经济作物竹、木、茶、漆等,均按10%征税,意味着商品流通已相当发达,而且,茶叶的大量生产,使它成为国内民族贸易的重要商品,并为大量出口,发展对外贸易奠定了基础。
  唐代冶金、船舶、丝织,陶瓷等手工业的发展,也为对外贸易的扩大奠定了物质基础。冶金和船舶制造是密切相关助。木材加工、船体联结、铁锚铁链等,均与铁金属有关。故冶金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船舶制造的发展,为中国海上贸易发展创造了前提。到了唐代,全国造船业主要集中于南方十二州,仅在扬州就有十个船场。唐大历贞元年间(公元766~804年),我国已有载重超过万石、载客二百余人,名谓“苍舶”的海舶出现,②可顺利航驶在印度洋航线上。再说,作为出口重要商品的丝绸,在唐代已进入旺盛时期。丝织品的生产遍及全国的手工业,并出现了丝织业行会和较大的丝织品家庭手工业作坊。因此,唐代丝织品成为当时世界上最高水平的纺织品,海陆各国皆以竞相进口中国丝绸产品为荣。由上可知,唐代中国经济繁荣,货源充裕,品种多样,足以与当时各国广泛交易,已成为世界各国贸易客商向往的商业中心。
  唐王朝政治上、军事上的胜利,也为与各国进行贸易往来扫除了障碍。贞观三年(公元628年)以及公元657年,唐朝军队先后歼灭了威胁西域商道的北突厥及西突厥,打通了两条丝绸之路,使唐的政治力量越过葱岭而到达中亚,恢复和发展了中国对中亚自汉时的管辖。这样,唐在中亚的管辖直达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唐设立了中央派出机构——安西都护府,下辖20个都督府:4个在葱岭以东,即今新疆境内;16个在葱岭以西,即今苏联、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境内(在这些州督中有的只是遥领:如波斯都督府)。③此外,唐还在北疆漠北建立了漠北都护府,在南疆印度支那(越南)建立了安南都护府。使唐的政治力量往北及今蒙古和西伯利亚,南达交趾,有力地保障了与各国的通商及其它经济文化往来。正是在这样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唐代出现了7条国际海陆通道,其中陆道5条、海道两条。陆道有从营州(今河北昌黎)入安东道(去朝鲜),自夏州(陕西横山)通大同云中道(去蒙古),自中受降城入口鹘道,自安西入西域道(去中亚),自交州通天竺道(经缅甸入印度)。海道则:由登州(山东蓬莱)渡海至高丽(朝鲜半岛)和日本岛道;自广州通大食、波斯道。同时,由于经济繁荣、政治安定、国内水陆交通也十分发达。据唐代史料记载,当时陆路一般以30里设一驿站,每驿有驿长。全国共有陆道驿站1297所,水上驿站260所。④国家办的驿站设于各交通线上,对官、私商货的转运、递运起着重要作用。国内外交通的发达。大大便利了各国商人与唐朝的贸易,以及他们在中国境内的商务活动。
  综上可知,正是由于唐代的农业、手工业、矿冶业居于当时世界的领先水平,而且内外交通发达,又是当时政治、军事上的强国,所以吸引了大批外国人来华贸易和居住,并且愿意取得唐籍,有的还入仕当官,在唐的政府机构里服务。而大批的大食、波斯穆斯林商人,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来到中国的。甚至连伊斯兰教的创始人,宗教领袖穆罕默德在当年都在《圣训》里说:“学问虽远在中国,亦当求之”。可见,中国在穆斯林们心中的地位之高了。
  对于7世纪初,处于封建化进程中的阿拉伯人来说,也正处于社会的上升时期。当时,阿拉伯社会的奴隶制城市、农村公社,以及游牧部落中开始出现新的封建类型的生产关系。作为意识形态的伊斯兰教反映了经济基础的变化,它结合了阿拉伯社会中代表封建生产关系的新的社会力量,鼓舞了阿拉伯人在伊斯兰教名义下进行远征,以搜刮财富和不断扩大他们的商业势力范围。在统一了阿拉伯半岛之后,他们接着征服了拜占庭的大片领地,进军波斯帝国,并在坦罗斯战胜了唐朝在中亚的驻军,继而挥师北非、西南欧,跃进成为地跨欧亚的庞大帝国。当时,根据波斯人的译音,唐代称它为“大食”。
  大食是从游牧民发展起来的。游牧民族提倡贸易,几乎是普遍的历史现象。阿拉伯游牧部落历来仰赖商品交换而得到发展,国际贸易曾经为这个帝国带来了巨额财富。阿拉伯半岛的古老城市麦加、麦地那等地,历来是一条古老商道的必经之地。从这些重要城市可以南出也门、亚丁航海往印度、中国,北上拜占庭、叙利亚,进行世界贸易。另外,阿拉伯帝国及伊斯兰教的创世人穆罕默德本身就是麦加城古来西部落的贵族商人。他曾到过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经商,他创立的伊斯兰教的一些显要教徒中也有不少是商人。因此,经商在大食帝国被认为是崇高的事业,这与中国封建社会中以商为末,力抑工商的传统政策是迥然不同的。这样,就使阿拉伯商人以富有进取性而闻名于世。不论是建都于大马士革的倭马亚王朝(公元661~750年,被称为“白衣大食”),还是后来迁都于巴格达的阿拔斯王朝(公元750~1258年,被称为“黑衣大食”),阿拉伯商人们都活跃在红海、地中海、印度洋之间的这条古老商道上,把阿拉伯半岛的皮革和香料,非州的黄金和象牙、珠宝,叙利亚的纺织品、谷物和植物油,中国的丝绸、瓷器等各种各样的货物运到西方和东方,贩往世界各大城市,同时把伊斯兰教传往世界各地。“当时,东起中亚大陆的河内地区、印度半岛,西至地中海地区,都有伊斯兰的统治旗帜。阿拉伯的穆斯林商人不仅在伊斯兰旗帜下的地区经商,而且足迹几乎遍及印度洋到南海航道上的各处商业城市和据点。波斯湾各地,印度马罗巴海岸和柯钦、奎朗、孟加拉、苏门答腊、印度支那,远及东非海岸桑给帝国的基尔瓦港,都有阿拉伯人的商站和足迹。”⑤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唐、大食两国经济贸易关系迅速发展,经常有10多万大食国商民侨居中国经商也是必然的了。
  然而,来中国经商为什么要“住唐”,即比较长地侨居中国呢?这里,除了上述大唐、大食两方面都具备经商的种种有利条件外,当时远洋贸易中的具体困难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大食”“住唐”的主要是商人及其家属。由于大食是当时的远洋贸易国家,航程很长,根据唐人贾耽的《广州通海夷道》统计,从广州到大食约需百日左右。这只是算航程,还没有算中途停泊时间。唐宋时已有‘诸蕃国之久中国,一岁可以往返,唯大食必二年而后可’的说法。因为要等候贸易信风。这种航运条件使大食商人住唐,势不可免,此外,还因中世纪的贸易方式与今不同。那时,出口商往往又是进口商,进、出口商往往又兼收购,批发商的身份。阿拉伯商人把货物运到广州时作为出口商,人、货到了广州,又以当地的批发商身份,完税,专卖和听市推销,直到收取货款或在当地易货,带来的货物脱手后,他们又作为进口商的身份,在中国收购了大量陶瓷、丝绸再装运回国。这样的商业循环活动是很长的,就要较长时间逗留于当地,也是‘住唐’的主要活动内容”。
  由此可见,大批大食,波斯穆斯林商人在唐代来中国‘住唐’,进行商业活动,不但是当时两国的政治、经济等有利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而且也是当时远洋贸易的困难条件所决定的。既要频繁通商,进行经济往来;又遇到远洋贸易的客观困难,这种矛盾运动的客观产物,就产生了大批穆斯林商人在唐代来到中国“住唐”的历史现象。“于是在我国历史上出现了长达七百多年,历经唐、宋,元三朝(公元618~1368年)的阿拉伯人移居我国的史实。这对于中国的经济生活、宗教文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⑥同时,也就开始了我国回族的史前时期,奏起了回族商业史的前奏曲。
  第二节 “住唐”穆斯林商人的商业活动
  唐代“住唐”的大食,波斯穆斯林商人在中国的商业活动,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与唐朝廷的朝贡贸易,即阿拉伯商人以进贡的方式把自己的货物、珠玉,香料、犀象之类卖给中国朝廷,再把回赐的礼物运到阿拉伯去出卖利市。第二方面是他们在民间的贸易,即他们以坐商或行商的形式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活动。这两个方面的商业活动在唐代都颇具规模。
  关于唐代阿拉伯商人朝贡贸易的情况,杨怀中《唐代的蕃客》一文中记得较详细,现摘如下:
  “公元六五一年哈里发鄂斯曼派遣使节来唐,这是阿拉伯和中国外交上第一次的交往,……自此以后,中阿双方交往频繁,按中国历书记载,由六五一年(永徽二年)到七九八年(贞元十四年)的一百四十七年中,阿拉伯使节派遣于唐者,达三十七次之多。其中有哈里发希沙姆于公元725年(开元十三年)派遣的使节苏黎满。这些使节不一定都是哈里发派遣的,或者有阿拉伯商人借使节之名,为他们的商业活动寻找方便。如阿拉伯商人艾卜、宰德、哈桑记载他的朋友伊宾瓦哈卜曾于八八〇年以前去长安,见到唐僖宗,并和僖宗作了长时间的谈话,颇受僖宗的赏识,除赐给物品,还允许他乘驿马到广州去。当日的所谓进贡,实际上是一种做买卖的方式,他们把礼物奉献给中国的皇帝,皇帝照例要回赐许多礼物,这些回赐的礼物的价值,有时还要超过贡礼的价值。有的进贡‘方物’的使者,不仅得到回赐,而且还获得‘郎将’、‘左金吾卫将军’、‘左金吾卫员外大将军’,‘中郎将’等军衔。不仅进贡的礼物可以免纳沿途的商税,有时连贡人私带的货物,也可以只纳半税。进贡人可以得到沿途地方官的招待,食宿免费。阿拉伯商人以进贡的方式把自己的货物、珠玉、香料、犀象之类卖给中国朝廷,再把回赐的礼物运回阿拉伯去,可以利市数倍。因此,他们经常从陆路或海道来中国进贡,有时一年一次,有时一年两次。见于我国史书记载者,唐代大食使臣来华次数如下:
  一、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八月乙丑,大食国始遣使朝献。(《旧唐书》卷四)
  二、永徽六年(公元655年)六月,大食国遣使朝贡(《旧唐书》卷四)
  三、永隆二年(公元681年五月;大食国遣使朝献马及方物。(《册府元龟》卷九七〇)
  四、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五月,大食国遣使献方物。(《册府元龟》卷九七〇》
  五、长安三年(公元703年)三月,大食国遣使献良马。(《册府元龟》卷九七〇)
  六、景元二年(公元711年)十二月,大食遣使献方物。(《册府元龟》卷九七〇)
  七、开元初(公元713年),大食遣使来朝,进马及宝钿带等方物。(《旧唐书》卷一九八)
  八、开元四年(公元716年)七月,大食国黑密牟尼苏利曼遣使上表,献金线织袍、宝装玉洒池瓶各一。(《册府元龟》卷九七一、九七四)
  九、开元七年(公元719年)六月,大食国遣使朝贡。(《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十、开元十二年(公元724年)三月,大食遣使献马及龙脑香。(《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十一、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正月丙午,大食遣其将苏黎等12人来献方物,并授果毅、赐绯袍银带,放还番、(《册府元龟》卷九七五)
  十二、开元十三年(公元752年)三月,大食遣使苏黎满等13人献方物。(《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十三、开元十六年(公元728年)三月辛亥,大食首领提卑多类八人来朝,并授郎将,放还番(《册府元龟》卷九七五)
  十四、开元十七年(公元729年)九月,大食国遣使来朝,且献方物,赐帛百匹,放还番。(《册府元龟》卷九七五)
  十五、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十二月,大食遣首领摩思览达干等来朝。并授果毅,各赐绢二十匹,放还番。(《册府元龟》卷九七五)
  十六、开元二十九年(公元741年)十二月丙中,大食首领和萨来朝,授左金吾卫将军,赐紫袍金钿带,放还番。(《册府元龟》卷九七五)
  十七、天宝三年(公元744年)七月,大食国遣使献马及宝。(《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十八、天宝四载(公元745年)五月,大食国遣使来朝贡。(《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十九、天宝六载(公元747年)五月,大食国王遣使献豹六。(《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二十、天宝十一载(公元752年)十二月已卯,黑衣大食谢多诃密遣使来朝,授左金吾卫员外大将军,放还番。(《册府元龟》卷九七五)
  二十一、天宝十二载(公元753年)三月,黑衣大食遣使献方物。(《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二十二、天宝十二载四月,黑衣大食遣使来朝。(《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二十三、天宝十二载七月,辛亥,黑衣大食遣大酋望25人来朝,并授中郎将,赐紫袍金带鱼袋。(《册府元龟》卷九七五)
  二十四、天宝十二载十二月,黑衣遣使献马30匹。(《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二十五、天宝十三载(公元754年)四月,黑衣大食遣使来朝。(《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二十六、天宝十四载(公元755年)七月,黑衣遣使贡献。(《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二十七、天宝十五载(公元756年)七月,黑衣大食遣大酋望25人来朝。(《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二十八、至德初(公元757年)大食国遣使朝贡。(《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二十九、乾元元午(公元758年)五月壬申朔,回纥使多乙亥阿波80人,黑衣大食酋长闹久等6人,并朝见,至阁门争长。通使舍人乃分左右,从东西门并入。(《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三十、上元元年(公元760年)十二月,宴白衣使婆竭使等18人于廷英殿会。(《册府元龟》卷九七一)
  三十一、宝应元年(公元762年)五月戊申,黑衣大食遣使朝见。(《册府元龟》卷九七二)
  三十二、宝应元年十二月,黑衣大食遣使朝见。(《册府元龟》卷七五二)
  三十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正月,黑衣大食遣使朝贡。(《册府元龟》卷九七二)
  三十四、大历七年(公元772年)十二月,大食遣使朝贡。(《册府元龟》卷九七二)
  三十五、大历九年(公元774年)七月,黑衣大食遣使来朝。(《册府元龟》卷九七二)
  三十六、贞元七年(公元791年)正月,黑衣大食遣使来朝。(《册府元龟》卷九七二)
  三十七、贞元十四年(公元798年)九月丁卯,以黑衣大食遣含嵯、焉鸡、莎比3人并为中郎将,放还番。(《旧唐书》一九八,《册府元龟》卷九七六⑦
  由上可见,从公元651~798年这148年间,大食国派遣的政府使团进行访问和官方贸易的即达37批,反映了两国经济往来的频繁。
  因为波斯距中国较近,且有陆路可通,故波斯对唐代的朝贡贸易和民间贸易都很活跃。就朝贡来说,“波斯末王伊嗣俟的后代泥涅斯客死长安后,从开元十年到天宝六载(公元722~747年)的26年中,波斯使者共有十次之多。750年的一次,波斯使者又献火毛绣舞筵、无孔真珠。这些使者多半便是奔波于丝路的波斯“商胡”⑧可见波斯商人对于朝贡贸易也是相当重视的。
  唐三彩中有不少胡俑。这些胡俑形象生动,其中一些就是使者或商人装束,而且大多深目高鼻,头戴尖顶帽,身穿折领衣,或怀抱乐器,或牵引驼马,很象是当年的波斯朝贡使者,充分刻划出他们风尘仆仆奔波于沙漠、山岭和丘陵之间贸易的艰辛。同肘,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波斯和中国在唐代经济文化交流的频繁。
  朝贡贸易实际上是国家政府间的易货贸易。朝贡贸易多,标志着国家间关系密切,意味着民间贸易也很活跃。因为许多朝贡的使者,本身就是商人,往往会趁朝贡之便带些私货来出卖,回去时又贩些中国商品回去获利的。另外,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许多来朝贡的阿拉伯、波斯商人中也往往有人留在中国,暂时侨居或是长期留居,乐而忘返,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这对于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唐、宋以后元、明时期回族的形成、回族商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历史影响。
  除朝贡贸易外,阿拉伯、波斯住唐商人在中国民间的贸易也很活跃。“六世纪以来,波斯、中国始终保持友好关系,唐代许多城市都有波斯人做生意,波斯湾港口常有中国商船。由波斯输入的商品有宝石、珊瑚、玛瑙、香料、药品、果品以及狮子、驼鸟、腽肭兽等动物,石榴、胡桃、胡麻等植物,由中国输往波斯的有丝、纸、大黄、黄连等等。”⑨“交州、广州、泉州等地,大食商人频繁往来,运进香料,药材、犀象、珠宝、琉璃、火油(石油)、鸦片、豌豆、丁香等货,从中国购买丝绸、瓷器回国。”⑩
  在唐代,住唐的阿拉伯、波斯商人不但人数众多,而且在中国境内的许多地区都很活跃。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可以看出他们主要留居、经商的地方是长安、广州、扬州等大城市,以及昆明、甘肃的甘州、凉州等中等城市和新疆境内的一些地方。
  长安是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当时世界的商业中心。因此,首先成了阿拉伯,波斯住唐商人喜欢落户和经商之地。“唐代的大食贡使商人们,骑着高高的骆驼,轻中亚细亚、天山南路,以达长安。长安城内的蕃客多至四千余户。胡人之多,‘藁街充斥’。而尤以阿拉伯、波斯人在商业界居主导地位。唐代特置互市监,掌理外国贸易事务。征收关税。当时长安城内有‘西市’,阿拉伯、波斯商人聚集于此。有‘波斯店’,虽然店冠以波斯二字,实则阿拉伯商人亦包括在内。街市上有胡人卖饼者,更有卖香药的阿拉伯人开设的药铺。唐代的牛肃,在其所著《纪闻》中写道:“段子天宝五载(公元746年)行过巍都,舍于逆旅,逆旅有客焉。自驾一驴,市药数十斤,……而其药有难求未备者,日日于市邸谒胡商觅之”(11)这说明唐代的长安阿拉伯人卖药是闻名的。另外,《纪闻》中还记载了一则大食商人在长安大安国寺买水珠的故事,这个商人出钱四千万贯买了寺中僧人所藏的水珠宝石,可见其十分富有,同时也说明唐时长安不少阿拉伯商人,且其中有识宝的。另外,《资治通鉴·唐纪四八》贞元三年条载:“初,河西陇右既没于吐蕃,自天宝以来,安西北庭奏事及西域使人在长安者,归路既绝,人马皆仰给于鸿胪补宾……李泌(注:当时为德宗朝宰相)知胡客留居长安久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安居不欲归。命检客有田宅者,凡得四千人,将停其给。……于是胡客无一人愿归者。……”(12)当时,唐王朝就同意这些胡人归化,作唐臣民,或当军官,或当神策军,或当牙客商人。因他们归国要“假道于回纥,或自海道”,才能“各遣归国”,而且都是“外国朝贡使者”“留京师数十年”,(13)则肯定大部分是阿拉伯、波斯的使者商人了。因为若是政府成员,就不会在外几十年,“买田宅,举质取利”了。以上说明,当时唐代长安的阿拉伯、波斯商人是不少的,而且有不少人已经在长安买田娶妻,有自己的住宅,也有谋生之路(举质取利),在中国安居不愿归了。
  唐代阿拉伯、波斯商人住唐的另一重要地点是广州。“唐代阿拉伯、波斯穆斯林商人,由陆路来长安者,既有商业之便,又借军事之利,日益繁荣。但到唐玄宗时,于开元二年、天宝二年两下敕令,禁止互市。实行与西域经济绝交,封锁交通。中西交通陆地往来渐绝,阿拉伯、波斯商人遂转由海道而来,他们多由海道以达珠江畔之府(今广州),……”(14)因此,“唐代互市港中,贸易最盛,蕃客最多者,首推广州。”(15)广州成了唐代阿拉伯、波斯商人的另一聚居地。“他们住居中国,称为‘住唐’,当时在中国的广州,泉州出现了大食商人的定居地,史书上称‘蕃坊’。据阿拉伯史学家的记载:公元9世纪70年代,是外商往唐的高峰时期,在广州的大食人、波斯人、犹太人和欧洲人等,竟达12万之多,但主要的还是阿拉伯人。因为当时的大食帝国处于上升时期,开展海外贸易成为它的基本国策,……”(16)当时,大食已征服了波斯,故波斯商人外出经商定居的也极多,但一般人都称之为大食商人。因此,沈光耀说,“其实,唐代住广州的大食商人。多属波斯商人,因为波斯也是伊斯兰化,故误传为大食商人。五代十国时,刘*(左钅右长)据广州称南汉,曾娶波斯女为妻。唐宋以来,阿拉伯人和波斯人都有与广州官民通婚的,这种现象在中世纪的其他闭塞性的城市里,是不可想象的。菩萨蛮是唐代广州人创造的词汇,是对波斯妇女的称呼。”(17)另外,据史料载,公元851年,阿拉伯人苏来曼东游时,曾看到广州市区有很多大食商人聚居,并有清真寺一所,还有唐朝廷任命的穆斯林判官一人,“判官为人正直,听讼公平,一切皆能依古兰、圣训及宗教习惯行事,故伊拉克(大食首都所在地)商人来此方者,皆颂声载道。”(18)根据《太平广记》的记述,大食珠宝商当时在长安,广州和扬州聚居的很多,而且有胡邸、胡屯、礼拜堂的设置。到了晚唐,由于东大食内部发生了暴动,故大食的富商大贾多流寓广州而不愿回去。以至于公元878年黄巢起义军克复广州时,被害的伊斯兰教徒、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有多达12~20万人。(19)这些史料都说明广州在唐代是住唐阿拉伯、波斯商人定居经商主要之地。
  除广州外,他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另一城市为扬州。“扬州于有唐一代,商业之兴旺冠天下。因其地处要冲,居长江与运河之交叉点,实为南北之枢纽,为北上开封、长安必经之地。故阿拉伯、波斯穆斯林商人经常活动于此。”(20)《太平广记》曾记述了一个波斯商人在舟中逝世的故事。从该故事中不难看出,“这位波斯商人‘商贩于此,已逾20年了’”。看来扬州是他的‘坐庄’之地,而行商于各地,旗亭一地,而有群胡,可见扬州番客之众了。胡明谢肇制曰;“唐时扬州常有波斯胡店,《太平广记》往往称之。”(21)透过《太平广记》有关番客珠宝、商胡市药的这些近乎神奇的故事,可以曲折地透视到唐代扬州阿拉伯、波斯商人从事珠宝、香料买卖和医药活动的影子,……”(22)《新唐书·田神功传》载:“神功兵至扬州,大掠居人,发家墓。大食、波斯贾胡死者数千人。”(23)以上这些均反映出扬州在唐代时,阿拉伯、波斯商人不但人数多,而且很活跃。他们经营的主要是珠宝和药材、香料等。当然,当时他们住唐进行商业活动的城市,除长安京城外,在沿海首推广州,其次为扬州,另外,泉州也有。这些,均为史学界所公认。但近年发现的一些史料或文物证明,在唐代的甘肃、新疆及云南,也有阿拉伯、波斯商人活动的足迹,定居的城市。
  “当时唐王朝强盛,丝绸之路畅通,沿丝绸之路甘肃境内的主要干线:北线、中线、南线进入中国以经商为目的的大食穆斯林中,有一些人因羡慕甘肃河西地区的繁荣与富饶,留居当地。近人金吉堂在其《中国回教史研究》中曾这样写道,大食商人与中国商人互市于河西诸郡,‘及其日久’多有留居不去,冠汉姓:娶汉族女子为妻妾者。‘临夏八坊回族聚居区长期流传下来的口碑资料也说,唐代曾有10个大食穆斯林从丝绸之路甘肃境内陇西段来到临夏(时称河州),后身亡葬于该地,’墓地今天仍在。这些大食穆斯林应该说是甘肃回族最早的来源。有史料记载,到了唐末,今天甘肃的张掖、武威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灵武县,已有回族‘先民’居住,‘终唐之世,惟甘、凉、灵州有回族,”(24)在唐代,这些穆斯林显然都是大食,波斯的商人。
  近年考古发观,“西安附近唐墓也发现了波斯萨珊王朝库斯老二世(590~627年)银币,以及阿拉伯金币,新疆更发现了7世纪时窖藏的波斯、阿拉伯银币947枚,金条13根。吐鲁番阿斯塔那以北、哈拉和卓以西的中唐时期墓葬,死者口中所含的钱币,波斯萨珊银币较多,也有拜占廷金币或它的仿制品(阿拉伯哈里发仿制)。这些都是当年波斯和阿拉伯商人带到中国来的通货。”(25)这些说明,唐代的陕西、甘肃,新疆,都是当年阿拉伯、波斯商人的活跃之地。其金属货币分布之广,数量之多,表明当时这些蕃商们除通用唐代货币之外,还在他们内部通用着他们自己国度里带来的货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来唐阿拉伯、波斯商人数量之多。
  在云南,“据传说,唐朝中叶,东、西方商业交往,大量的阿拉伯商人到中国经商,曾有17位阿拉伯商人来到昆明,定居南门(今南门清真寺)一带。他们从事商业活动……其中有一个叫‘满苏尔’的阿拉伯商人就客死在昆明,被埋葬在南城清真寺门口,并为他立过一块碑。”(26)
  以上这些,说明了唐代阿拉伯、波斯住唐商人的商业活动具有活动范围广、流动性大、聚居地不但在长安,而且已经在沿海、西南和西北都有,但基本集中在城市这些特点。另外,从经营内容上看,他们善于经营珠宝、药材、香料的特色,也开始形成和显示出来了。而一般记载中所谓“列市而肆”、“翱翔城市”、“与华人杂处”、“相婚姻”、“多占田,营第宅”、“娶妻生子”、“愿为唐臣”等,则是他们在商业上的活跃以及与我国其他民族友好相处的历史写照。所有这些,对于历史上回族的形成及回族商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三节 “住唐”阿拉伯、波斯商人的待遇和生活
  唐朝时,朝廷对陆海对外贸易都是很重视的。尤其是海上贸易已逐渐发展为经常性的大宗贩运,往来次数多,商品种类增加,贸易额扩大,十分繁荣发达。更引起朝廷关切。因此,唐王朝特设“市舶使”,专司其事。
  “朝廷之所以特设市舶使专官以经营此项贸易,其目的之一是为了给皇帝后妃搜求珍宝,以满足其奢侈需要,其目的之二是为了抽取‘舶脚’——商税,以裕财政收入。由于是公私两利,故最初市舶使以宦官充任,搜刮所得,多入皇帝私库,同时又获得一大笔税收。因而后来历届朝廷对于市舶贸易,无不大力奖励扶持,锐意经营,……大力招徕。”(27)这样,作为从事海上贸易或是陆上贸易而从阿拉伯、波斯远道而来的客商,在唐自然是很受欢迎,一般的待遇都不错,生活也是较富裕的。
  在唐阿拉伯、波斯商人所受待遇不错,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来唐进行朝贡贸易的阿拉伯、波斯使臣、商人,均受到朝廷厚遇,有的被封官,有的得到了超过原贡品价值的回赐。
  如阿拉伯人朝贡得到回赐的,我国史书上记载的有5次,(1)公元752年,大食遣其将苏黎等12人来献方物,并授果毅,赐绯袍银带;(2)公元729年,大食遣使来朝,且献方物。赐帛百匹;(3)公元733年,大食遣首领摩思览达干等来朝,并授果毅,各赐绢20匹,(4)公元741年,大食国首领和萨来朝,赐紫袍金钿带;(5)公元753年,黑衣大食遣大酋望25人来朝,并授中郎将,赐紫袍金带鱼袋。另外,在朝贡中,阿拉伯使者被授于“郎将”、“左金吾卫将军”、“左金吾卫员外大将军”、“中郎将”等名誉职称的,也达7次之多。(28)
  波斯因其国后被大食所灭,立国时间短,故朝贡次数比大食要少。但波斯使臣也得到了回赐,共有二次:(1)公元717年,罗和异国大城主郎将波斯阿拔来朝,赐帛百匹,锦袍钿带,及薄寒马一匹。(2)公元722年,波斯王遣首领潘那密与大僧及烈朝贡,授首领为果毅,赐紫袈裟一副及帛50匹。除回赐外,被授名誉职称号的有5次,使臣分别被授为左威卫将军及折冲,并留宿卫。(29)可见,来进贡的阿拉伯、波斯商人,使臣都是很受朝廷重视和厚遇的。
  除了有上述好处外,使臣商人们还能享受到一些别人享受不到的待遇。如“不仅进贡的礼物可以免纳沿途的商税,有时连进贡人私带的货物,也可以只纳半税。进贡人可以得到沿途地方官的招待,食宿免费。”(30)
  正因为有上述各种优待,所以阿拉伯、波斯商人是很乐意到中国充当使者,进行朝贡贸易的。
  2.住唐阿拉伯、波斯商人在生活和营业上也受到异乎寻常的优待,得到许多前所未有的方便。
  由于市舶之利甚厚,不仅可以裕国库,而且可以饱私襄,上自皇帝,下至广州地方官史,直到吏胥隶役都是这种贸易的受益者。因此,阿拉伯、波斯商来中国贸易“住唐”,进行民间贸易也很受中国当局欢迎,这就使得他们往往受到异乎寻常的优待,在生活上和营业上也得到许多前所未有的方便。
  例如,为了适合他们的需要,在广州、扬州等城市,就专门划出了一个特殊居留区——蕃坊,供他们集中居住和营业。这样,使这些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可以各按照本国的习俗生活,信仰其原先的宗教,并自己处理他们内部事务。
  “侨居在长安、广州、扬州、泉州各通商口岸的穆斯林商人日益增加,他们聚居一处,称为‘番坊’。……唐朝政府指令番坊中的穆斯林推选出‘最有德望’的一二人,由唐政府委任他们作‘都番长’,番坊中设立管理机构叫‘番长司’。而这些担任‘都番长’的人,大都是当地管理伊斯兰教务的‘筛海’(教长)和管理民事的‘朵锥’(宗教法官),他们是穆斯林宗教生活的领导者和穆斯林间争议的裁决者。他们除了调解纠纷、判断曲直,及领拜、宣教、祈祷外,还负有招待海外商船来华通商贸易的任务。”(31)显然,蕃坊的设置对于虔诚地笃信伊斯兰教的阿拉伯、波斯商人来说,给他们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因为“蕃坊不仅是外国商人集中居住的地点,而且由于他们在那里‘列肆而市’,因而车马填阗,人众杂沓,从而形成一个繁华热闹的商业区,这个商业区不仅有特殊的经济地位,而且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如蕃人犯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由蕃长按照其本国法律惩处,这极似后世由不平等条约形成的治外法权,而成为特殊区域的蕃坊,亦颇似后世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都市内划定的租界,所不同的是主权没有丧失。”(32)
  唐宣宗大中五年(公元851年),阿拉伯商人苏莱曼在其游记中记述当时广州蕃坊的情况如下:
  “中国商埠为阿拉伯人*(上鹿下函)集者曰康府。其处有伊斯兰掌教一人,教堂一所。……各地伊斯兰教商贾多居广府,中国皇帝因任命伊斯兰教判官一人,依伊斯兰教风俗,治理穆斯林。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专为与穆斯林共同祈祷,朗读先圣戒训。终讲时,辄与祈祷者共为伊斯兰教苏丹祝福。判官为人正直,听讼公平。一切皆依《古兰经》、圣训及伊斯兰教习惯行事。故伊拉克商人来此方者,皆颂声载道也。”(33)
  哈桑在他的著作中也写道,在唐代,“侨居中国的穆斯林有自己的教长、法官等职权,不仅限于广州,其他中国城市,有穆斯林的地方,就有穆斯林的法官、教长、寺院和市场。”(34)
  可见,唐代住唐的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国各城市都享受到法律正的以及宗教信仰上的照顾。《唐律疏议》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35)
  值得一提的是,蕃坊这种形式,对于阿拉伯、波斯蕃商经商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它使他们在全国“大分散”的情况下,在各城市的蕃坊里能“大集中”,形成密集的民族商业网点和繁华的商业区。这不仅对于他们在唐代加强相互联系和协作,开展商业活动有利,也对历史上回族的形成和回族商业的发展十分有利。
  3.在唐代,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国受到的限制较少,可以在内地定居,买田置屋,娶妻生子,行旅往来不受限制,生活和营业都很自由。
  唐代“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外国商人可以毫无限制地深入中国内地,他们经常出现在通都大邑,也经常出现在贫乡僻壤。他们足迹遍天下,不管在内地多么偏僻的山村野店,也可以遇到有同行的商胡。”(36)这种情形可由以下记载看出:
  “李约尝江行,与一商胡舟楫相次,商胡病,因邀与约见,以二女托之,皆异色也。又遗一大珠,……。及商胡死,财宝数万,约皆籍送官,而以二女求配。……”(37)
  “近世有波斯胡人,主扶风逆旅,见方石在主人门外……因以钱二千求买。主人得钱甚悦,以石与之,胡载石出村外,剖得径寸珠一枚,……便还本国。”(38)
  “康老子,即长安富家子,……家产荡尽。偶一老妪,持旧锦褥货鬻,乃以米千获之。寻有波斯见,大惊,谓康曰,何处得此?是冰蚕丝所织。若暑月陈于座,可致一室清凉,即酬千万。”(39)
  “大安国寺,……道场焉。王尝施一宝珠,令镇常住库,云直亿万,僧纳之柜中,殊不为贵也。……月余,有西城胡人,阅寺求宝,见珠大喜,……僧问胡从何而来,而此珠复何能也。胡人曰:吾大食国人也……”(40)
  以上这些故事中的“商胡”,“波斯胡人”、“西域胡人”“波斯”,看来都是住唐的阿拉伯、波斯商人。可见,他们中有很多是经营珠宝的,能识宝,也很富裕。他们之深入穷乡僻壤,是为了搜求珍宝。一旦遇到主人自己不识,也不珍惜的奇珍异宝,他们会不惜出惊人的高价购买。而且,他们在都市内开设的邸店——“波斯邸”,除经营银钱业外,也无不兼营珠宝业,并且每一交易都富有浓厚的传奇色彩。这类故事在唐代文献中记载很多,大都见于笔记小说之中,又都夹杂着许多神话成分。这样,每则故事本身的情节不一定真实。但是,这些故事曲折反映出来的社会现实,说明了唐代的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也不少,且擅长经营珠宝,生活和营业都比较自由,行旅往来亦不受限制。
  另外,从《资治通鉴·唐纪》中可知:“……胡客留居长安久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安居不欲归。”(41)可见,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国买田造屋,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中国人通婚都是自由的。
  上述这些方面说明,阿拉伯,波斯住唐商人在中国受到的待遇是良好的,生活也不错。这样,也难怪他们中有大批的人要安居不欲归,继续留在中国经商了。
  住唐阿拉伯、斯波商人在唐代虽然受到欢迎,待遇很好,但也受到一些限制,影响了他们商业活动的展开。比如:
  其一,他们是客籍,又是商人。因而很少可能在唐朝廷中担任实际官职,掌握实权。在唐代,外籍的阿拉伯,波斯人在朝廷中担任实际官职(即不是在朝贡时朝廷所给的名誉称、虚职)的也有之。比如,阿罗喊(波斯国人),在唐显庆年中,就官至右屯卫将军,上柱园、金郡开国公,还担任过唐王朝慰抚拂林国的大使,李元谅(波斯国人),曾是唐朝潼关领军,后屡立战功,先后升任御史中丞、华州刺史兼御中大夫、镇国军节度使、栓校工部尚书、右仆射,右金吾卫上将军、陇右节度等职务,被唐朝廷实封700户,赐甲茅女乐,并授与其儿子六品正员官。安附国(波斯国人),也参加了唐的军队,曾任左领军左郎将,上柱国、右戎卫大将军等军职,封邑700户。石处温(波斯人),曾任过四川利州司马,万州刺吏。另外,李玹、李珣、李舜弦三兄妹中,李玹曾随僖宗入川,授率府率。(42)但是,以上这些商人都不是商人,阿拉伯、波斯商人在唐朝做官掌实权的却是一个也没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恐外的心理因素,也有中国历来“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比如,古代中国的商贾有市籍,一入市籍,便不得仕宦为吏,这个制度西汉时即已经确立了,隋唐时仍继续在实行这个制度。如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就规定,工商杂类不得参预“仕伍”,工商异类及假名承伪。隐名升降者,要予以处罚。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又下令:“禁工商不得乘马。”阿拉伯、波斯商人虽是客籍商人,但总是商人,故也适用于上述规定,是不得入仕当官的。可见,唐朝廷对商人(包括外商),仅是优待、宽容取其利而己,而实质是设法限制他们的政治、社会地位的提高。这反映了中国农业封建主义社会的特点。而在中央集权、官僚机器庞大的中国,没有官职,商业活动自然要受到很大限制。可见,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国住唐,虽然富有,并不“贵”,他们处处还得受制于官府,政治地位的提高受到限制。
  其二,他们的经济生活是不稳定的,平时要受中国贪官污吏的压迫、剥削,一遇动乱,往往成为抢劫屠杀的对象。
  如“广德元年(公元750年)十二月甲辰,宦官市船使吕太一,逐广南节度使张休,纵下大掠广州。”(43)而侨居广州的阿拉伯、波斯商人自然大受其害。
  (田神功)“上元元年(公元760年),为平卢节度、都知兵马使,兼鸿胪卿。……寻为邓景山所引,至扬州,大掠百姓商人资产,郡内比屋发掘略遍,商胡波斯被杀者数千人。”(44)
  “大历八年(公元773年),岭南将哥舒晃杀节度使吕崇赉反,五岭骚扰。诏加嗣恭兼岭南节度观察使。……乃平广州,商舶之徒,多因晃事诛之,嗣恭前后没其财宝数百万贯,尽入私宝,……”(45)另外,黄巢起义后,曾杀戮一些与封建地主狼狈为奸的外商,同时,也曾因为蕃镇割据,政府威令不行,所以“外国之商人船主,皆遭虐待侮辱,货物则悉为劫掠。”(46)被害的伊斯兰教徒、基督教徒、犹太教徒多达12~20万人。(47)
  对于这些压迫和屠杀、掠夺、阿拉伯、波斯商人也曾以暴力反抗。例如:
  “南海岁有昆仑舶市外区深琲,〔武后朝〕前都督路元叡冒取其货,舶酋不胜忿,杀之。”(48)
  “〔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九月〕已,广州奏,大食国,波斯国兵众攻城,刺吏韦利见弃城而遁。”(49)
  “乾元元年,波斯与大食国寇广州,劫仓库,焚庐舍,俘海而去。”(50)
  后来,阿拉伯商人因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海陆两路都来得少了。陆路基本上因安史之乱后的军事封锁而断绝了经济往来,而海路则多不至广州,而转移集中到国外的港口城市交易了。这样,使后唐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也渐趋衰落。可见,唐代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国虽总的景况较好,但经济生活和商业活动都是不稳定的。这样,在他们中间除经营邸店及收购珠宝的富商大贾外,还出现了一些小本经营的小商小贩,如卖饼鬻浆之类:被唐人称为“穷波斯”。
  如“沈既济《任氏传》云,郑子早行,因‘门肩未发,门旁有胡人鬻饼之舍,方张灯炽炉,郑子憩其帘下,坐以侯鼓。’”(51)
  “有举人在京城,邻居有鬻饼胡,无妻,数年,胡忽然病,生存问之。遣以汤药,既而不愈。临死告曰:某在本国时大富,因乱遂逃至此。本与一乡人约束相取,故久于此不能别,……”(52)从他的话中,可以断定他原是阿拉伯富商,后因国内动乱,到中国经商,最后落魄,只能做饼子糊口了,因病只能客死它乡。
  以上两个例子说明,当时中国的长安等大城市商胡多的地方,这样的胡人卖饼小店是不少的。这样的现象表明住唐的阿拉伯、波斯商人中有富也有穷,在唐时就已发生了内部的分化。另外,还表明他们在唐时除了善于经营珠宝、香料外,也开始经营饮食业。因此,不应该只认为经营珠宝、香料、药材是回族商业中的传统行业。实际上,回族及其先民经营饮食业已有很长的历史,应是回族商业中的传统行业。
  其三,住唐阿拉伯、波斯商人在商业活动中虽比较自由,但也相对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他们由海外运进之货,达岸后要受到唐朝廷派出的市舶司官员的盘剥,“凡珍异之物由官抽取以收专卖之利或上供宫廷使用,”(53)(当时称为“禁榷”)。这样,许多珍异名贵值钱之物便到了宫廷或官员手里,使经营这些商品的蕃商受到很大损失。
  其次,要交税并完成一系列麻烦的手续。唐代对贸易所得较多,而其中好多就是靠重征阿拉伯等外商的舶来品的税而得来的。“不过舶脚和禁货的税率,在我国的史籍中还没有发现,根据阿拉伯人苏莱曼游记的记载看,税率大体是30%。其中还记有海外商船到广州后,唐官吏令外商呈交舶货,并封藏于特定的仓库中,存放期限是6个月,收取税金后,其余的还给原主处理。”(54)可见,税率较高,而且手续麻烦。任市舶使的宦官多阴狠贪婪之辈,而又口衔王命,威权专擅,而被敲剥的蕃商皆来自外国,人生地疏,势单力薄,处于绝对无权的地位,就是被掠夺了也往往是无处可告的。在完成这些手续中,免不了还要遭受很多损失。
  再次,蕃商们的营业内容和行旅虽不受限制,但营业时间和地点却有严格的规定。唐代的市由官设,市的设立和废止,都是以朝廷的命令行之,即所有的市都是由朝廷设官管理的,都是官市,蕃商是不能自行设市的。而且,市必须设在城内的固定地点,成为城内的一个特殊区域,蕃商不能自由选择一个适于做买卖的地点来进行经营,也不能扩大营业范围。唐王朝把市场划定一个地点,并不是允许商人可以在那个区域里自由安排,而是划定一个不大的范围,四周用垣墙围起,四面开门,蕃商必须进入市门内才能交易,市外交易是违法的。另外,市的交易时间——即市门的启闭,亦由法律明文规定;凡市,以日中击鼓300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300声而众以散。其余时间,即市门关闭时间,是不准交易和进出的(坊市夜间开门,只有在皇帝特许之下才行)。(55)
  最后,唐代市的大小不同,市官亦有等级之分。这些官吏全是由朝廷派遣,其中并无阿拉伯、波斯商胡。他们作为商人,必须完全听命于这些官吏,即在市场中的身份、地位是很低微的。
  由此可见,唐代住唐的阿拉伯,波斯商人虽然享有营业、生活和行旅方面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限的。它只是在中国唐代这样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下的自由,是在唐代具有特定历史内容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他们社会地位的提高。
  ① 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16页。
  ② 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16页。
  ③④ 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17页。
  ⑤ 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1页。
  ⑥ 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2页。
  ⑦ 杨怀中:《唐代的蕃客》,《伊斯兰教在中国》,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1~114页。
  ⑧ 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3页。
  ⑨⑩ 李浚源、任逎文:《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88页。
  (11)杨怀中:《唐代的蕃客》,《伊斯兰教在中国》,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6页。
  (12)(13) 《资治通鉴》卷二三二。
  (14)(15) 杨怀中:《唐代的蕃客》,《伊斯兰教在中国》,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1,122页。
  (16)(17) 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2、151页。
  (18) 苏来曼·丹吉尔:《中印游记》(公元851年)。参见张星烺编:《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三编:《古代中国与阿拉伯之交通》,中华书局1978年版(内部发行)
  (19) 《资治通鉴·唐记》卷八。
  (20)(21)(22) 杨怀中:《唐代的蕃客》,《伊斯兰教在中国》,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3、124页。
  (23) 《新唐书》卷一百四十四,“田神功传”。
  (24) 高占福;《丝绸之路上的甘肃回族》,《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
  (25) 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3页。
  (26) 张弘、王小晓,张凤云:《昆明回族伊斯兰教概况》,《昆明民族民俗和宗教调查》云南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7页。
  (27) 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54页。
  (28) 根据杨怀中《唐代的蕃客》的资料统计,文载《伊斯波教在中国》,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9) 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3册,中华书局1978年版(内部发行),第114页。
  (30) 杨怀中:《唐代的蕃客》,《伊斯兰教在中国》,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1页。
  (31) 杨怀中:《唐代的蕃客》,《伊斯兰教在中国》,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6页。
  (32) 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60页。
  (33) 苏来曼:《中印游记》。转引自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2册第201页。
  (34) 穆罕默德·哈桑:《中世纪穆斯林旅行家》第159页,转引自《伊斯兰教在中国》第127页。
  (35) 《唐律疏议》卷六。
  (36) 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4卷第460页。
  (37) 韦绚:《刘宾客嘉话录》。
  (38) 《太平广记》卷四百二,《径寸珠》引《广异记》。
  (39) 段安节:《乐府杂录·康老子》。
  (40) 《太平广记》卷四百二,《水珠》引《纪闻》。
  (41) 《资治通鉴》卷二三二。
  (42) 《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三册第五章“波斯人入仕于唐及五代”,中华书局1978年版(内部发行)。
  (43) 《旧唐书》卷十一,《代宗纪》。
  (44) 《旧唐书》卷一百二十四,《田神功传》。
  (45) 《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二,《路嗣恭传》。
  (46) 《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3册引《阿布赛哈德散记》。
  (47) 《资治通鉴·唐记》。
  (48) 《旧唐书》卷一百一十六,《王淋传》。
  (49) 《旧唐书》卷十,《肃宗纪》。
  (50)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八,《西戎·波斯传》。
  (51) 沈既济:《任氏传》。
  (52) 《太平广记》卷四百二,《鬻饼记》。
  (53)(54) 李浚源、任迺文:《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1页。
  (55)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4卷第七章“商业”中的“国内商业”一节,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回族商业史/赖存理 著.-北京: 中国商业出版社,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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